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07-02-05】
(2005年 11月 4日VR彩票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情况,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下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可以委托常委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遇到特别情况,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如遇人数不足时,会议召集人可决定改期举行。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前5天将开会日期、建议议程内容等,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会议举行2天前将会议有关材料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委会办事机构、各镇(街、区)人大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可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应签到;在会议进行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二条 常委会每次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后整理会议纪要,编写《会刊》,经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审阅后印发。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需要查阅或者修正其发言记录的,应在会议期间向记录人员提出。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综合,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办事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授权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先由承办机关就议案的办理提出实施方案或者办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委托常委会的有关工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再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出议案的时间,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天前。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议题、案由和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向常委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职务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正职领导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书面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提请任免。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应书面说明撤销职务的理由。
常委会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监督的个案,审议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违法的,常委会可以决定发出法律监督书。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中,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两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附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委会的有关工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已作出决议并在实施过程中的议案,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向常委会会议作该议案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区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并行文有关单位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时,应由区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区长、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区政府有关方面的专题工作报告,可委托有关委、办、局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第五章 评 议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可以组织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第三十条 评议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中进行;也可以由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进行,并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评议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评议前,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委会对评议单位或者述职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向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报告。
常委会有关工委会对受评单位或者述职人员情况进行了解时,可以邀请本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和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 在评议会上,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述职人员应当根据评议要求作工作报告或者述职报告,并回答问题,听取意见。对评议中所提意见有不同看法,可以进行解释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被评议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常委会可以邀请被评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评议会议。
第三十四条 评议后应当形成评议意见。被评议单位或者述职人员根据评议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
第六章 质 询
第三十五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七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机关应当重新作出答复。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提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减少重复。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事前提出要求,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延长发言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以及列席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有修正案,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四十七条 表决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但经当次会议到会的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八条 表决议案需获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表决议案可以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公 布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常委会办公室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
第五十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遇到没有规定的问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向常委会会议说明。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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