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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07-02-05】

(2005年10月19日VR彩票 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下称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在会后告知因故没出席的组成人员。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严格依法办事。会议决定事项,必须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二)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草案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拟订;

    (三)对在常委会会议进行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并获得两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附议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五)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 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听取常委会有关工委会关于上述人事任免事项的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向常委会提请任免常委会工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提请任免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通过的其他人事事项;

    (八) 讨论和拟定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和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听取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的汇报;

    (十)听取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汇报;

    (十一)确定常委会组织的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和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评议的对象、内容,向常委会提出评议的形式、方法,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十二)对常委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组织代表视察或其他重大活动的方案;

    (十四)讨论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问题;

    (十五)讨论拟定常委会关于议案、工作报告或其他问题的决议、决定草案;研究、讨论有关人大换届选举的问题;

    (十六)讨论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工作需要,对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向常委会报告;

    (十七)研究处理常委会授权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大事项;

    (十八)研究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或者由办公室征询各位副主任和各工委会的意见,提出建议议题,提请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召开主任会议时,办公室应当提前两天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正、副主任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委会主要负责人,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列席会议。

    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决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行文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办公室主任认为有必要可提请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作记录,必要的时候印发主任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或有关的工委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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