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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发布日期: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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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
1.建设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或施工周期大于6个月的建设工程全面安装扬尘监管系统(不含道路市政工程、管线迁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备安装、室内装修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堤防与疏浚工程)。
2.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连续作业面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施工周期大于6个月的公路建设工程(公路养护工程除外)。
3.临近市区主干道的建设工程,临近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和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国控点等敏感建筑物周边1公里以内的建筑工程。
4.混凝土搅拌站、企业堆场、码头堆场。
二、安装规范要求
(一)扬尘污染在线监测设备的选用及选址
1.施工现场应选用符合“扬尘监管系统”相关技术指标及安装要求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广州市扬尘噪声在线监测技术指南》《广州市扬尘噪声在线管控数据传输规范》要求,规范安装和上传在线监测数据。
2.扬尘在线监测设备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应安装在施工工地的围墙内且相对固定的地点;选择在工地周围视野良好、通风条件良好的位置;在线监测设备基座应采用砌筑或混凝土浇筑予以固定;监测仪器采样口应垂直设置,采样口到在线检测仪器的管道长度应小于2.5米,采样口高度应设置在距离地面3.5±0.5米处,距离任何反射面大于3.5米。
(二)安装数量及相关要求
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至少安装1套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每增加10000平方米宜增设1个监测点,增设的监测点应设置在距离主要污染源5米处;混凝土搅拌站根据场地布局及规模,安装1-2套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在线监测项目为PM10、PM2.5和噪声,并配备气象参数(温度、湿度、风向、风速)。
(三)安装信息报送
新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将检测数据上传至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测平台。施工企业应确保选择符合技术指南要求、已通过CCEP认证的在线监测设备,规范安装并按要求接入相关数据。(已通过中国环保产品认证(CCEP)的在线监测设备,可登录//www.caepi.org.cn/epasp/website/webgl/webglController/toCprzSearch?dwmc=&zsbh=&cpmc= ,产品名称搜索“扬尘”。)
(四)其他要求
1.已安装在线扬尘噪声监控设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数据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平台,并保证数据传输率和有效率均在90%以上。
2.扬尘在建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修复,超过72小时仍无法修复的,应采用备用设备替代。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后应保存运行维护记录,保存时间与建设周期一致。
3.工程完成安全生产评定或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方可拆除。
4.水务、交通、港口码头等工程安装拆除规范要求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实施。
(建设工程扬尘在线监测咨询QQ群:345580934;数据对接网址:210.72.1.33:8027;咨询电话:020-39910419)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州市扬尘噪声在线监测技术指南
2. 广州市扬尘噪声在线管控数据传输规范
3. 市生态环境局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联网对接技术指南
4. 比对监测标准方法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 VR彩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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